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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冊的過程中其資本主要是指公司成立后,經過權力機構決議,依法定程序使其注冊資本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消減的法律行為,其法定程序如下:
1. 公司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或決定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,在有限責任公司,須經代表2/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;在國有獨資公司,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,其中,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減資,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,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。在股份有限公司,須經代表2/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。
2. 編制表冊。公司決議減少注冊資本時,董事會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。
3. 通知和公告。應當注意的是,增加注冊資本這一事項,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債權人,但當公司減少其注冊資本時,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,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,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。
公司注冊在進行變更登記的時候,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時候,其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冊資本發生變化,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辦理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的,責令改正,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%以上15%以下的罰款。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的,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,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。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較低限額。